目标管理法一,美国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Peter Drucker)于1954年在其名著《管理实践》中最先提出了“目标管理”的概念,其后他又提出“目标管理和自我控制”的主张。德鲁克认为,并不是有了工作才有目标,而是相反,有了目标才能确定每个人的工作。所以“企业的使命和任务,必须转化为目标”,如果一个领域没有目标,这个领域的工作必然被忽视。目标管理法最大的创新在于引用了从目标设定到计划执行、过程检查和考评的管理循环。
行隆咨询为众多企业讲解绩效管理
因此管理者应该通过目标对下级进行管理,当组织最高层管理者确定了组织目标后,必须对其进行有效分解,转变成各个部门以及各个人的分目标,管理者根据分目标的完成情况对下级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目标管理法提出以后,便在美国迅速流传。时值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经济由恢复转向迅速发展的时期,企业急需采用新的方法调动员工积极性以提高竞争能力,目标管理法的出现可谓应运而生,遂被广泛应用,并很快为日本、西欧国家的企业所仿效,在世界管理界大行其道。目标管理法主要有以下几个实施步骤:
(1)确定企业目标。根据企业的使命、企业战略来确定企业目标,并根据企业目标制定整个组织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2)确定部门目标。由各部门领导和他们的上级共同制定本部门的目标。
(3)讨论部门目标。部门领导就本部门目标与部门下属人员展开讨论(一般是在本部门全体员工参加的会议上),并要求他们分别制定自己个人的行动计划。换言之,在这一步骤上需要明确的是本部门的每一位员工如何才能为部门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
(4)对预期目标的界定(确定个人目标)。在这里,部门领导与他们的下属人员共同确定短期的绩效目标。
(5)工作绩效考评。对工作结果进行审查。部门领导就每一位员工的实际工作成绩与他们事前商定的预期目标加以比较。
(6)提供反馈。部门领导定期召开绩效考评会议,与下属人员展开讨论,一起来对预期目标的达成和进度进行讨论。